2016年6月15日 香港財經報導
香港證監會譴責施羅德投資管理(香港),並處以罰款180萬港元,因該公司沒有披露所有須呈報的香港上市股份權益。
證監會調查發現,施羅德由2005年8月至2013年1月,沒有向聯交所及有關上市公司,披露由施羅德投資集團及其若干附屬在客戶投資組合中持有及管理的所有須呈報的香港上市股份權益,而在有關權益當中,它們沒有或不能行使委託投票權。
施羅德投資管理(香港)負責為施羅德投資集團擬備關於披露所有須呈報的香港上市股份權益的通知,及將有關通知送交聯交所及有關上市公司存檔。證監會稱,雖然施羅德所得的法律意見認為,股份「權益」具有廣闊的定義且不限於投票權的行使,但施羅德沒有妥善地遵照有關意見。
施羅德表示,在2012年11月準備實施新的全球系統以監控及申報須披露的股份權益時,才發現有關披露缺失。施羅德2013年2月及3月將合共236份大股東通知送交聯交所存檔,以修正由2010年7月至2013年1月為施羅德投資集團送交存檔的披露通知。
在決定有關罰則時,證監會已考慮到施羅德投資管理(香港)干犯的披露缺失所持續的時間及程度;在發現其披露缺失後自行向證監會作出滙報;在證監會的調查及紀律處分程序中表現合作;已採取措施改善其全球系統以監控及披露在香港上市公司的股份;以及其過往並無遭受紀律處分的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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