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6/28 【財訊快報/蔣宛如】
路透報導,中國央行週一發布2016年中國金融穩定報告,在其『加強高頻交易監管』的專欄中提到,在控制好風險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強對高頻交易的監管,其中包括審慎對待A股市場T+0交易。在相關環境沒有根本性改變的情況下,貿然恢復股票T+0交易不僅無助於提高市場效率,還可能助長高頻交易,加劇金融投機氛圍,誘發系統性金融風險。
以下為中國央行該專欄全文:
2015年股市大幅下跌過程中,高頻交易和程序化交易受到爭議。有必要釐清對市場交易頻率的認識,借鑒境外高頻交易監管經驗,進一步加強對高頻交易的監管。
一、高頻交易含義及現狀
高頻交易屬於特殊的程序化交易。程序化交易指依托計算機為技術工具,按照既定程序,高速、大規模自動執行的交易,只要程序化交易的頻率超過一定程度,就成為了高頻交易。當前中國證券期貨市場已存在程序化交易和高頻交易。雖然股票市場T+1的交易制度限制了交易頻率,但投資者仍可通過當日歸還融券變相實現高頻交易。
高頻交易者通過頻繁報單、撤單,向市場釋放虛假的交易信號,程序化交易的自動觸發機制又可能強化交易行為的趨同性,加劇股市波動。此外,自動化的交易程序一旦出現技術問題,可能生成“錯單”,進而干擾市場正常運行,甚至引發風險。2013年8月16日發生的『光大烏龍指』事件就是由於光大證券的ETF套利系統異常造成的。
通常來講,宏觀經濟和上市公司基本面的變化頻率不高,投資者對證券估值也相對較為穩定,因此二級市場向投資者提供的可交易頻率也存在一個相對適宜的區間。當二級市場交易頻率過快時,就有可能導致金融交易脫離實體經濟變化,被用於金融投機,最終形成證券市場劇烈波動。
二、高頻交易監管的國際經驗
美國和歐洲等國家和地區雖允許相關機構從事高頻交易,但也採取措施加強對高頻交易的監管,限制其過度頻繁的交易可能對市場造成的不利衝擊。
美國方面,一是加強對高頻交易行為的信息收集和日常監測。對高頻交易者分配專門的識別代碼,要求經紀商在交易發生後次日,將交易記錄上報美國證監會。二是建立市場信息數據分析系統,以監測發現小規模的『閃電崩潰』,確定潛在的非法行為。三是針對高頻交易行為可能對市場擾動建立相應的過濾機制,如對過度指令進行收費等。四是建立應急處理機制,包括異常交易的熔斷機制、錯單取消機制等。五是為維護市場公平對特定高頻交易行為進行限制,包括禁止閃電指令,提供公平的主機代管服務等。
歐洲方面,歐洲議會於2014年3月通過《金融工具市場指令Ⅱ》,要求高頻交易公司從事自營交易要經過監管部門的審批,使用做市策略的高頻交易公司要與交易所簽訂協議,交易所要規定指令成交比例的上限,單只證券價格需設置最小報價單位,交易所需建立定價調控機制,並對過度發送無效指令的行為進行懲罰。德國聯邦金融管理局於2012年9月出台全球第一部專門針對高頻交易的監管草案(Act for the Prevention of Risks and the Abuse of High Frequency Trading),將高頻交易商納入監管對象,對高頻交易商的風險控制系統提出『能夠應對極端交易量、沒有錯誤指令的傳輸和不得干擾市場的正常運行』三方面的要求,界定高頻交易中的市場操縱行為,要求交易場所需要建立市場價格急劇波動的預防機制。
三、加強高頻交易監管的建議
可借鑒國際經驗,在控制好風險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強對高頻交易的監管。
一是建立立體式的高頻交易風險防線。第一道防線是高頻交易商的風險內控機制,主要控制交易的規模和頻率。第二道防線是交易所的風險控制,包括控制下單的規模和頻率,根據市場波動水平設定中止高頻交易的節點,完善准入機制、容量、指令成交比例等限制。第三道防線是清算會員,主要檢查是否有風險和需要暫停交易。第四道風險防線是指中央對手方管理,其需要結合自身的數據評估好高頻交易的潛在風險。
二是審慎對待A股市場T+0交易。目前,中國資本市場制度建設尚不完備,各類機構投資者的風控體系尚顯薄弱,中小投資者的非理性行為依然突出,在相關環境沒有根本性改變的情況下,貿然恢復股票T+0交易不僅無助於提高市場效率,還可能助長高頻交易,加劇金融投機氛圍,誘發系統性金融風險。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